中 共 北京 市 委 组 织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增补北京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指定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区卫生健康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国家机关干部(人事)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各相关医疗机构:
自2011 年指定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24 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指定医疗机构以来,各级招录机关、体检指定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相关工作,社会反响较好。近年来,随着全民健康意识不断提升,体检医疗资源紧张问题日益凸显,为进一步适应各级机关需求,提高录用工作效率,现增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等 11 家医疗机构作为北京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指定医疗机构(见附件)。
各级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当在《关于指定北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机构的通知》(京人社录发〔2011〕327 号)和本通知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招录机关在组织公务员体检前应当与体检指定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体检指定医疗机构要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体检工作。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体检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主检医师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明确的体检结论,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招录机关和体检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附件:北京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指定医疗机构增补名单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
附件
北京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
指定医疗机构增补名单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2027 年起承接公务员录用体检)
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
3.北京市回民医院
4.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5.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
6.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
7.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
8.北京市顺义区中医医院
9.北京市昌平区中医医院
10.北京市怀柔区中医医院
11.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组厅字〔2025〕28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项目
检查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卫生健康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中央组织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项目检查标准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地中海贫血(地贫基因携带者、静止型、轻型)且血红蛋白高于90g/L,合格。
二、有多囊肾表现,未伴有尿蛋白阳性或肾功能不全的,合格。
三、单纯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又称为桥本甲状腺炎),合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体检医疗机构准确把握、认真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程序、项目和标准,做到标准清晰、操作规范、适用规定科学合理,依法依规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年11月11日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30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